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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陈振如通讯员刘湛 
     火红的五月,劳动的五月。近日,市法院开展了一次送法到女企业家协会的活动,围绕劳资纠纷问题进行了交流,并首次公布了由该院汇编的2012年我市十大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无论是对劳动者来说,还是对用人单位来说,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是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该院副院长余国英这样告诉记者。那么,从法律上讲,劳资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如何确立的呢? 
     找工作时应注意“用人单位”是否合法 
     【以案说法】去年2月,张某来到一家正在筹建的食品公司工作。不幸的是,刚工作了一个月,张某的左手指就被机器压伤了。张某认为自己受的是工伤,应享受工伤待遇,却遭到了该公司的拒绝。为此,张某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起诉,要求该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5万元。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过程中发现,张某所工作的某食品公司是在2012年5月才完成工商登记手续正式成立的。也就是说,张某受伤时该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尚未办出,不是合法的用人单位。因此,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受理张某的申诉。 
     【法官提示】劳动者在找工作时,一定要找合法正规的单位就业,留意招工单位是否有工商营业执照,其生产经营的项目是否办理了相应的许可证,工作地点是否悬挂有厂牌、厂名等。我们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时常会有一些劳动维权者连工作单位的名称、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业主是谁都讲不清楚,导致法律关系不明确,走了弯路;还有些劳动者甚至到一些非法组织如地下作坊、黑工厂等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工作,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依照法律规定,我国境内的下列组织是《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如民办院校、科研院所等;(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体针对在这类单位中工作的不是公务员也不是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而言;(三)合伙组织、基金会,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 
     没签劳动合同就一定要付双倍工资吗? 
     【以案说法】2012年2月,丁某被某公司任命为行政部经理,任命文件中写明丁某的工作职责为:全面负责行政部的管理工作,执行公司总经理向行政部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其直接上级是总经理,直接下级包括人事文员、行政文员等。三个月后,丁某自动离职。同年9月,丁某以该公司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另一倍。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和市法院经审理后均认为,丁某作为全面负责行政工作的高管,其工作职责包括员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丁某在明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使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不作为,故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是他自己造成的,因此驳回了丁某的请求。 
     【法官提示】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并不是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的唯一标准,还要看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态度以及劳动者对未能签订劳动合同是否负有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都是合法的,但劳动者拒绝签订或消极对待,既不表态也不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导致未能订立劳动合同的责任则在劳动者一方,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双倍工资。同时,针对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而言,如果企业高管对未能签订劳动合同存在失职或滥用职权的现象,用人单位同样无须支付双倍工资。当然这种情况下,要注意严格审查高管的职责范围,不能随意扩大适用范围。 
     收取押金或扣押劳动者证件是非法的 
     【以案说法】去年,某超市对入职的本地职工每人收取2000元的风险抵押金、外地职工每人收取3000元的风险抵押金,并规定“如果职工违反工作制度或擅自离开的,风险抵押金则不予退还”。经举报,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该超市限期退还所收取的财物,并对其处以罚款。 
     【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但是,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防止劳动者擅自离岗或在工作过程中给单位造成损失,在招用劳动者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收取风险押金或扣留身份证等。这样做是非法的。 
     那么,作为用人单位应该如何来减少甚至避免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呢?用人单位通过完善企业规章制度和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可达到这一目的。 
    

 政策法规 
 
  关注“2012十大劳资纠纷”系列报道之一  
发布时间: 2013-5-30  点击:[5440] 次
 

 
确立劳动关系是保障合法权益之基
———关注“2012十大劳资纠纷”系列报道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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