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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工贸经济政策  
发布时间: 2011-4-7  点击:[6067] 次
 
中共余姚市委余姚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经济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政策意见
余党[2011]2号
 
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宁波市经济工作会议和市委十三届十二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增强可持续发展后劲,再创经济发展新优势,现提出以下若干政策意见。
     一、培育发展新兴产业
市财政安排7500万元专项资金。
     1、鼓励引进新兴产业项目。鼓励引进新装备、新材料、新能源与节能、电子信息四大中高档新兴产业项目,对实际投资额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分别奖励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对落户在市政府确定的两个省级经济开发区内的园中园———新兴产业园区的项目,按上述奖励标准上浮10%。对引进企业自投产或开业当年起5年内,第1—2年给予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全额奖励,第3—5年给予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50%的奖励。
     2、扶持企业做大做强。大力实施新兴产业企业培育扶持工程,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超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对每个新兴产业行业中财政贡献前3名的龙头企业,给予当年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50%的奖励。
     3、推动企业加大技术设备投入。对企业实施属于我市新兴产业导向目录、且技术设备投入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技术设备投入额的6%给予补助,实施零土地技改的,补助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鼓励企业加强产品设计和研发生产重大技术装备。
     对企业应用单项价格超过50万元的“工业设计对接项目”,按实际合同执行价格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一企业(机构)每年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支持企业研发生产省级、国家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对获得上级首台(套)奖励政策的企业,按上级奖励标准1:1给予补助。
     5、加强产学研合作和创新投入。对企业与国内外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科技型公司开展技术引进(项目开发)合作,且已申请发明专利的,技术合作费用补助比例比传统产业企业提高10个百分点,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补助标准参照传统产业企业政策。支持新兴产业项目申报上级科技计划,对立项项目(应已申请发明专利)按上级规定给予配套补助,同一项目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其中列入国家级重大科技计划的项目,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6、强化科技创业风险投资。对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且技术水平在国内领先、预期经济效益好、对地方产业带动力强的新兴产业项目,经企业申请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占股不超过30%的创业风险投资。对初创期企业(限成立3年内),根据创业项目和创新团队情况,给予20—100万元的种子资金支持,其中对个别海外创新团队或国内高端创新团队携拥有核心知识产权的高技术成果来姚进行产业化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种子资金支持,种子资金实行3年偿还制度。对入驻市科创中心的初创期新兴产业企业,3年内给予房租全免、减半不等的优惠。
     7、深入实施专利标准品牌战略。对当年新取得发明专利授权,起草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获得宁波市级以上商标、知名商号、名牌的企业,奖励标准按传统产业企业上浮50%。
     8、大力推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市财政安排600万元专项资金,着力推进文化产业园(创意产业街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重点文化产业发展项目及文化创意企业发展。具体按余党办〔2010〕78号文件执行。
     9、加快制订新兴产业导向目录。我市新兴产业导向目录由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发展局负责制订。如没有列入本市新兴产业导向目录,但属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导向目录范围内的企业和项目,也可享受上述新兴产业扶持政策。
     二、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市财政安排5100万元专项资金。
     10、着力推动传统产业高新化。对新认定的宁波级、省级和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示范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再奖励5万元。对新列入国家新产品计划、火炬计划和星火计划的项目奖励8万元。对获得上级科技进步奖的项目组成员,奖励2—8万元。
     对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每家奖励5万元,对新列入宁波市重点软件企业的,再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软件产品,每件奖励0.5万元。对新列入“宁波市信息化试点单位”的企业和国家级信息化项目,分别奖励5万元、8万元。
     11、鼓励企业大力开展产学研合作。对企业与国内外高校院所和科技型公司开展技术引进(项目开发)合作的,按企业所支付技术合作费用(技术股视同合作经费)的20%以内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年设立100万元的科技合作活动专项资金,用于组织开展企业与高校院所间的技术对接活动,以及对社会组织开展技术对接活动的补助。其中对行业协会(同业公会)、乡镇(街道)或其它单位组织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技术合作对接洽谈活动的,按不高于实际费用支出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12、加强专利申请和知识产权保护。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申请各类国内外专利,每件授权发明专利奖励0.8—3万元;每件实用新型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奖励0.05—0.5万元。当年专利授权数达到20件的企业,奖励5万元,以后每增加10件奖励2万元。对获得各级专利示范企业称号的,按上级规定给予配套补助。对在我市注册的专利事务所,代理申请专利数量达到100件(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以后每增加10件发明专利奖励0.5万元,每增加10件实用新型专利奖励0.2万元。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利用专利权进行质押贷款的企业,给予30万元以内的贴息支持(商标权质押贷款贴息参照执行)。设立15万元专项资金,用于专利宣传、专利执法和鼓励企业开展涉外诉讼。
     13、鼓励企业创新发展。对当年研发投入在100万元(含)以上且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3%(含)以上,或研发投入在8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4—20万元的补助。鼓励引进和设立有利于促进我市产业升级的各类创新平台,对在我市建立的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专业技术(测试)服务平台和国内外重点大学、科研单位在我市设立的独立核算的研发机构,当年设备投入在1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入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新获得宁波级、省级、国家级的企业服务平台和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分别奖励5万元、20万元和50万元。对新列入宁波级新产品计划的产品,根据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达到计划指标的每只奖励0.5万元;对新评为宁波级优秀新产品和宁波级重点工业新产品的,每只分别奖励2万元和3万元。
     14、支持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企业实施符合上级产业政策要求,属于我市制造业投资导向目录,且技术设备投入在500万元以上,或单体设备达到一定额度的项目,按技术设备投入额的3%进行奖励,其中实施零土地技改的,奖励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5、积极扶持企业上规模。大力实施传统优势产业企业培育扶持工程,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超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和50亿元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对当年度销售收入前10名和亩均税收前10名(限当年度销售收入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对其地方财政贡献新增15%以上部分,给予50%的奖励,其中对当年度销售收入达到40亿元以上的,对其地方财政贡献新增15%以上部分,给予70%的奖励。鼓励企业加强销售终端网络建设,对企业在国内外设立具有自主品牌和较强影响力的连锁(加盟)销售店,当年新增数量超过10家、20家、50家,且在本市当年新增销售额分别达到5000万元、1亿元、2亿元及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
     对在本市范围内实施兼并重组,且兼并资产2000万元以上的控股企业,按收购金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规模实力型企业使用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成立企业集团,对当年新组建的使用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的企业集团,奖励10万元。
     16、推动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对当年新获得宁波市知名商标(名牌产品)、浙江省著名商标(知名商号、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和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50万元(服务业名牌参照此条执行)。对当年新获得省级行业管理部门授予的“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称号的,奖励5万元。对当年新获得宁波级和省级“区域名牌”称号的,分别奖励10万元和15万元。对当年新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并达到产业化效果的,奖励30万元。对企业、专业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组织、科研机构起草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的,对主持起草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的补助,对参与单位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和10万元的补助。对专业行业协会主持起草联盟标准,经宁波市级以上标准化部门确认的,给予5万元的补助。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申报块状产业标准化重点项目,对立项且经验收通过的宁波级、省级块状产业标准化重点项目,分别给予15万元、25万元以内的补助(宁波级、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参照此条执行)。
     17、加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每年安排800万元专项资金扶持发展民营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取得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且为本市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民营融资性担保公司,当年度在保责任余额达到注册资金1倍(含)以上,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当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达到6000万元(含)以上的民营融资性担保公司,给予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1%以内的风险金补助。
     18、推动企业信息化应用和精细化管理。在全市企业中评选1—2家市长质量奖企业,对获奖单位奖励30万元。大力推进企业信息化应用和精细化管理试点工作,对成功应用计算机辅助设计制造技术(CAD\CAM)、计算机柔性制造技术(FMS)、企业资源计划(ERP)、供应链管理系统(SCM)等信息化手段,改造提升企业设计、生产、管理水平,效益明显且软件投入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软件投入额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市级行业协会实行年度推荐表彰,从中推选5家运作规范、企业反映良好的协会,每家奖励3万元。
     19、培育发展特色产业基地。积极推进特色产业基地建设,对列入宁波市级以上的特色产业基地,每年根据销售收入、财政贡献等指标,在每个特色产业基地中评选前5名龙头企业,给予其当年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50%的奖励。其中,模具产业单独每年安排400万元专项资金进行扶持,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经济发展局、市模具协会会同市财政局制订。
     20、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建筑业资质升级、做大做强、转型升级,具体按余政发〔2010〕76号文件执行。
     三、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
市财政安排2100万元专项资金。
     21、大力促进商贸项目建设。对本市企业新建或扩(改)建的商贸服务业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实际投资额在3000万元、5000万元(乡镇1500万元、3000万元)以上的,分别奖励30万元、50万元。加快推进汽车城(4S大道)建设,对独立注册落户汽车城(4S大道)的汽车销售服务企业,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第1年给予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50%的奖励,第2年、第3年均给予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30%的奖励,其中对奔驰、宝马、奥迪、雷克萨斯、沃尔沃等经总部授权的五大品牌汽车4S店在姚落户,按上述奖励标准提高10个百分点。
     22、培育规模企业和服务业品牌。对本市企业投资新办的餐饮服务、零售连锁等商贸流通服务企业,年度营业额分别达到2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3年内根据企业对本市地方财政贡献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已在姚注册并纳税的零售百货店或纯餐饮企业、连锁超市(集团)企业、其他商贸流通企业(不包括塑料城内企业和进出口贸易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达到2000万元、1亿元、1.5亿元以上且环比递增10%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支持创建服务业品牌,对新评为全国同行业前100名的商贸服务业企业,奖励20万元;对当年新获得宁波市级以上的钻级酒店酒家、金鼎百货店等称号的,给予2—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服务业商标的企业,给予0.2万元/只的补助。
     23、鼓励业态创新和市场开拓。鼓励发展电子商务,对本市企业投资新建的设备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网上交易市场),按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在我市新注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网上商城、电子商务企业和落户我市的网上购物总部企业,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分别给予当年地方财政贡献70%、60%、50%的奖励。大力开拓国内市场,对我市商贸企业在外地新开设的销售余姚名特优产品的卖场,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的,2年内每年按其租金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鼓励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本市连锁零售企业新开设由总部统一配送的加盟或直营连锁店,给予每家1—2万元的补助。鼓励加盟连锁店提高商品配送率,配送率达到规定要求的,每提高10个百分点,奖励1万元。对由市贸易局组织企业参加的各类国内展会(含入驻名品直销中心常年展),给予参展摊位费或摊位装修费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由市经济发展局组织企业参加的各类国内展会,参照此条执行)。对企业入驻由省政府组织的省外名品直销中心展览的,经市贸易局认定后,给予参展费或摊位装修费全额补助和营业员工资50%的补贴。
     24、着力推进专业市场建设。对本市企业投资新建的经营面积在4万平方米(乡镇2万平方米)以上的专业市场,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第1年给予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50%的奖励,第2年、第3年均给予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30%的奖励。对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同行业排名国际或国内前100名)入驻我市新建的专业市场开展租赁经营且经营期在3年以上的,3年内给予经营主体70%的租金补助,每家企业租金补助每年不超过15万元。鼓励市场上等级,各类市场当年新被评为宁波市重点市场(或二星级市场)、省级和区域性重点市场(或三星级市场)、四星级市场、五星级市场的,分别奖励投资者2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
     25、支持发展商务楼宇经济。对新建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且纯商务建筑面积占80%以上,开发主体自持率(即用于租赁部分占总体商务建筑面积的比例)70%以上的高品质商务楼宇,综合验收后2年内租售率达到70%、且入驻企业在我市注册纳税率达到90%的,给予开发商40万元奖励,租售率和注册纳税率每提高1个百分点各奖励1万元。大力引进教育培训、智力引进、留学中介、法律服务、会计审计、工程咨询、认证鉴证、信用评估等新兴服务企业,对新注册入驻商务楼宇、符合我市服务业发展鼓励类指导目录且年纳税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企业(包括商务楼宇开发商自己经营的企业),连续3年按实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给予80%的奖励。
     26、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培育发展第三、第四方物流市场,对实施主体(平台企业)实际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鼓励物流企业实施信息化系统改造,软件投入在20万元以上的,按投入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物流企业采用先进物流设备,单体投入在5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当年新评定为3A、4A、5A等级的物流企业,分别奖励8万元、12万元、16万元。物流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超过100万元且增幅在10%以上的,按其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的60%—8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发展航运运输业,对当年实缴营业税在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50%、70%奖励,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补助。
     27、大力提升商务会展水平。对按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的专业会展项目(以零售为主的展销会除外),其国际标准展位在400(含)—600只、600(含)—800只、800只及以上的,每只展位分别补助400元、500元、600元,其中对引进的在国内有一定知名度的国家级品牌会展项目,按上述奖励标准上浮50%。对行业协会和社团组织引进的有一定规模的专业展览,且连续举办2届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引进单位10万元。对于新引进的在我市举办的影响大、对产业推动效果好的会议,按会期和规模一次性给予10—30万元补助。
     对在姚新注册的会展公司和专业会议公司开展业务并缴纳税收的,从注册之日起5年内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前3年给予全额补助,后2年给予减半补助。
     28、鼓励发展中介服务业。对在我市新注册纳税且符合我市服务业发展鼓励类指导目录的中介机构,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当年实缴税费在20万元以上的,第1年给予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70%的奖励,第2年、第3年均给予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50%的奖励。对总部型中介服务机构或具有宁波市级以上知名品牌的行业龙头中介服务机构,奖励比例提高20个百分点,并对中介机构租房或购房且经营期在1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房屋租金50%或购房款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已在我市注册纳税的中介机构,当年实缴税费在2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15%以上的,给予当年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30%的奖励。
     29、支持发展城乡社区服务业。市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资金,用于商业特色街(区)的培育改造和商业示范社区的创建工作(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贸易局会同市财政局制订)。
     引导社区商业向邻里中心模式发展,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邻里中心认定办法由市贸易局另行制订)。
     对城区符合规划要求的由村集体所有并新建、扩(改)建菜市场(净菜超市),经验收合格后给予最高不超过60万元的补助。对评为宁波市级以上菜篮子基地的,按上级奖励标准1:1分3年进行补助。对承担政府物资保障预备任务的企业,按其库存量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鼓励有条件的中心村发展村级商业中心,建设“一场、一超、一中心(含洗浴、理发、洗衣、早点、订报等综合服务功能)”,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15万元补助,建设标准由市贸易局另行制订。
     30、推进制造企业二三产分离发展。鼓励制造企业分离发展市场开发营销、贸易服务、科技信息、现代物流等服务业企业。对市场开发营销类服务业企业,免征自分离次年起3年内的水利建设基金。对制造企业分离设立生产性服务企业后,若分离当年的税负高于原税负,高出的地方所得部分返还分离主体企业。对制造企业分离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自分离次年起3年内,按其实现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50%,返还给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
     四、着力打造生态旅游休闲胜地
市财政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
     31、鼓励新办旅游项目。对新投资开发我市旅游项目(不含宾馆、饭店、度假村及旅游项目中的房地产开发部分)的企业,其总投资额(不包括土地成本)在1000(含)—3000万元、3000万元(含)以上的,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分别按企业地方财政贡献的50%、100%给予奖励。根据项目投资规模确定当年旅游用地指标,优先保障供地,对旅游建设项目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3年内按期基本完成开工建设的,可以采取一次性规划、分期审批的方式,再按建设规划分期出让、分期付款和分期发放权证。
     32、加快旅行社发展。对本市旅行社进入年度“宁波市十强旅行社”、“全省五十强旅行社”、“全国百强旅行社”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鼓励本市旅行社吸引市外游客特别是境外游客来我市旅游消费,对组织市外旅游者达到下列人数且比上年增长10%以上,在1000(含)—3000人次的,给予3元/人的奖励,3000(含)—5000人次的,给予6元/人的奖励,5000(含)人次以上的,给予8元/人的奖励;组织市外旅游者在我市境内过夜的,再给予2元/人的奖励。对市外(特别是长三角地区)协议旅行社单独组团或与本市旅行社联合组团来本市旅游的,按实际组团人数给予8元/人的奖励(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旅游局另行制订)。
     33、加强旅游景区(点)建设。对新达到3A、4A、5A等级标准并被正式命名的旅游景区(点),分别奖励10万元、40万元、200万元。对旅游景区(点)企业以完善功能、扩大规模为主要目的的改造项目,经旅游主管部门认定,投入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不包括土地成本),按实际财务投入数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优化完善区内、区间及各景区(点)的卫生设施,对卫生设施建设给予一定补助,提高我市旅游可进入性。
     34、提高旅游接待水平。对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并被正式命名挂牌的宾馆(饭店),分别奖励20万元、40万元、60万元,在原有星级基础上获得更高星级的,给予补差奖励。对创建绿色饭店获得“银叶”、“金叶”级的,分别奖励15万元、30万元。对新开业、规模在60标间(山区45标间)以上的品牌(或“三花”以上)经济型商务酒店,经旅游主管部门审定后,一次性奖励5—10万元。对由市旅游主管部门指定经营旅游团队餐的城区餐馆,根据接待规模给予每家5万元以内的相应补贴。对星级宾馆、饭店、旅行社、旅游景区(点)引进的中高级人才,经市人事部门认定,享受市有关人才引进政策。
     35、提升“农家乐”发展水平。对符合布局规划且达到“农家乐”服务质量要求的,由市旅游主管部门认定为“余姚市‘农家乐’旅游服务点”,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工商、税收、环保、卫生、消防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实行绿色通道快捷审批。实行“农家乐”星级管理,对达到四星和五星级的“农家乐”经营户,分别奖励1万元和1.5万元;已建立“农家乐”服务中心或服务站的乡镇(街道)、村,可由服务中心或服务站统一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证照,由服务中心或服务站接洽的旅游团队,可由服务中心或服务站结算并开具发票。对由工商资本投资、符合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并经旅游、农林和规划等部门认定的休闲农业观光基地,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被评为省级、国家级休闲农业示范园(示范点)的,分别奖励40万元、60万元。由市政府统一规划打造的“农家乐”乡村旅游典型特色村、典型特色街,经验收合格,一次性补助100—200万元。
     36、开发特色旅游商品。鼓励企业申请产品认证和原产地域保护,培育旅游商品地方区域品牌和各级品牌,并享受相应的品牌奖励政策措施。对本市企业投资开发、生产旅游商品,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经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按技术设备投入额的6%给予补助。鼓励企业和个人开办旅游商品购物商场(店),凡经营面积达到30平方米以上,经营业态符合旅游主管部门要求并经认定的,按其经营面积每年给予100元/平方米的补助。
     37、强化旅游形象宣传和促销。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按照统一策划、整合包装、重点推介的要求,用于加强我市旅游对外宣传。对旅游企业单独或联合在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媒体上或利用大型广告牌对我市旅游进行广告宣传的,经市旅游主管部门确认,一次性广告宣传费用在5万元(含)以上的,给予宣传费用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积极推进塑料城转型发展
市财政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
     38、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度缴纳水利建设基金在2万元以上的塑料原料、塑料机械及塑料辅助材料销售企业,按其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给予30%的奖励,超上年度基数增长15%、25%以上部分,再分别给予20%、50%的奖励。对当年纳税申报营业额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元、20亿元以上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40万元奖励,对原已奖励和首次奖励后,纳税申报营业额达到高一档标准的,奖励差额部分。对当年实缴税费达到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且环比递增10%及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2万元、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39、鼓励企业开展塑料原料研发。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塑料研发机构的培育引进,着力吸引塑料研发机构进驻中国塑料城,对开展塑料原料改性的研发机构,按设备投入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研发机构自其注册之日起5年内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前3年给予全额补助,后2年给予减半补助。对在塑料城新注册的塑料原料改性企业,自其注册之日起3年内每年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按50%补助。
     对塑料原料改性生产企业参加市外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国内展览会,每只展位给予0.2万元展位费补贴,同一企业当年参展补贴补助累计不超过5万元。
     40、鼓励发展区域代理商或总经销商。对新取得国内外石化企业某个产品在浙江区域、华东区域、中国区域的总经销商或总代理商资格(须取得授权证书),且该授权产品的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中国塑料城经营户,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的奖励。在原有基础上获得更高级别且已享受过相关奖励的,给予补差奖励。对新取得两大石化企业(中石化、中石油)在宁波区域或余姚区域的经销商或代理商资格(须取得授权证书或其他有效证件),且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中国塑料城经营户,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每家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1、完善塑料城配套功能。加快推进物流仓储体系建设,对物流企业3年内任一年度仓储收入达到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以上的,当年年终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3A、4A、5A等级的物流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在原有等级基础上获得更高等级的,给予补差奖励。
     42、推进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扶持发展中塑在线、浙江塑料城网上交易市场等网站,加快推进中国塑料城无形市场建设。对专为国内外涉塑行业企业提供网上交易、物流配送和信息咨询等服务的市内注册门户网站,其当年纳税申报营业额在100万元(含)以上且分别环比递增10%、20%、30%及以上的,年终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2万元奖励。对塑料城企业在浙江塑料城网上交易市场租用摊位产生的摊位租期费用,对新入市者一次性给予0.2万元的租期费用补助(租期不到1年的不给予补助)。
     六、努力推动企业上市和金融业发展
市财政安排1700万元专项资金。
     43、鼓励企业加快股改上市步伐。改组(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改组方案范围内的企业,凡涉及的股权重组、资产转让、转增资本等新增税收(含个人所得税),应按规定征收,属本市留成部分,经批准后以上市项目形式给予全额补助。公司与保荐机构(主理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上市辅导服务合同当年至成功上市年度之间,以签订合同的上一年地方留成部分(按实际税收入库数)为基数,超增长的地方留成部分以上市项目形式补助给企业,但享受时限最长不超过2年。拟上市企业股份制后完成上市辅导备案公告的,奖励50万元;拟上市企业上市申报材料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奖励50万元。对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和准备上市过程中享受的项目补助,若该公司组建5年后仍未实现上市的,由市财政全额收回项目补助金。
     44、加大对上市企业的激励力度。企业成功在境内外资本市场首发上市,筹资资金项目80%或2亿元以上投资于余姚本地的,按投资额的5‰奖励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实现买“壳”上市并将其公司注册地迁至本市内的公司,运作3年以上,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上市公司以配股、增发、债券等方式实现再融资的,按实际融资额投入本市的额度,按每1亿元奖励5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公司上市后3年内,以上市上一年地方留成部分(按实际税收入库数)为基数,每年给予新增地方留成部分50%的补助。
     45、鼓励发展股权投资。对本市注册并经发改部门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从缴纳营业税年度开始,前2年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后3年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减半奖励;从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度开始,前2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后3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减半奖励;其高级管理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属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优先分享我市上市后备企业信息库;其投资本市新兴产业满2年、被投资企业上市后,一次性按上市企业所属投资额的6%给予补助(包括上级补助);租赁并进驻市科创中心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其办公用房房租费第1年全免,第2年按50%交纳,第3年按80%交纳。
     46、鼓励发展金融机构和证券业务。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对村镇银行和对服务“三农”、支持小企业贡献突出、考评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自成立之日起3年内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其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补助,充实风险拨备资金。同时,按照小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余额的1%税前计提风险准备金,涉农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新设和引进信托、金融租赁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包括保险、证券业机构),从其成立之日起,其缴纳税收属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全额奖励,后3年减半奖励。鼓励个人限售股在我市证券营业部转让交易,凡个人限售股股东由市外证券营业部迁入我市证券营业部(包括已经迁入的)进行转让交易的,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属市地方留成部分的65%奖励给该股东。
     七、全面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
市财政安排2200万元专项资金。
     47、鼓励扩大进出口规模。积极鼓励企业开展出口贸易,对出口规模企业按自营出口实绩给予分档奖励。支持企业创新营销模式,对企业当年利用网上广交会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出口业务的,给予企业租用电子商务平台相关费用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鼓励企业争创出口名牌,对当年新获得宁波市出口名牌、浙江省出口名牌和商务部出口名牌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和50万元。支持企业注册境外商标,对企业在港澳台地区和国外注册商标的,给予0.5—2万元的奖励。
     对当年新通过出口产品UL国际认证和其他国际认证的企业,每个出口产品认证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0.5万元,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鼓励企业扩大进口规模,对企业进口境外稀缺性资源矿产品的,按进口额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继续实行进出口信用保险补贴政策,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给予50%的保费补贴,鼓励企业联合投保。支持企业积极应对国际贸易争端,对企业开展“两反一保”(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应诉发生的诉讼费用,按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继续开展进出口贸易企业孵化,鼓励市外贸中介服务中心帮助本市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对其当年每新孵化出1家自营出口额在2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当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元。
     48、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积极鼓励企业参加境外展会,对通过专业展览公司、贸促机构等直接联系到境外参展的企业,给予1.5—2万元的补助,对通过市外经贸局重点组织到境外参展的企业,给予参展摊位费全额补助。对参加广交会场外展等国内展会的企业,按参展摊位费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次参展摊位费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49、培育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着力拓展服务外包领域和发展空间,对服务外包企业当年参加由市统一组织的国内外重要的服务外包交易会,给予参会费用全额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开展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对当年向境外客户提供非嵌入式软件的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在1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按每10万美元奖励3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50、积极鼓励企业“走出去”。鼓励企业在境外设立营销网络,对取得《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并在境外新办的贸易性企业或办事处,每家奖励3万元;对当年在境外新办实业性机构(包括生产性企业、营销中心、服务中心),且中方直接投资额在30(含)—100万美元、100(含)—500万美元、500万美元(含)以上的,对中方主办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并购或新设境外研发中心,且中方直接投资额50万美元以上的,对中方主办单位一次性奖励25万元;对境外并购企业,且中方直接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对中方主办单位按直接投资额给予0.25元/美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当年在境外从事资源开采且中方直接投资额在100(含)—200万美元、200万美元(含)以上的,对中方主办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25万元。鼓励企业到境外开展工程承包等跨国经营,对当年新获得商务部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或援外物资经营权等外经权的企业,每家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当年完成的境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援外工程)营业额、成套设备输出额,以上年度为基数,基数部分每美元奖励1分,超基数部分每美元奖励2.5分,单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八、深入实施招商引资“一号工程”
市财政安排2500万元专项资金。
     51、着力提高利用外资水平。注重引进高质量、高档次的外资项目,对新注册合同外资在500万美元以上且当年实到外资100万美元以上的,属国家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外资项目,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并自投产或开业之日起3年内,投资强度达到25万美元/亩且当年实缴税费在200万元以上的,第1年给予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50%的奖励,第2年、第3年均给予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30%的奖励;对新注册合同外资在5000万美元以上且当年实到外资20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奖励比例提高20个百分点。对世界500强企业(以上年度《财富》杂志公布为依据)新投资注册的合同外资在100—500万美元,且当年实到外资达到50%的项目,一次性奖励企业15万元。对当年以增资扩股方式进行再投资的外资项目,按实到外资每100万美元奖励5万元。对通过租赁厂房而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实到外资每50万美元奖励3万元给承租方,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服务外包企业或新引进的涉外服务性机构,奖励1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宁波市级服务外包基地、示范区,奖励80万元。
     52、大力引进内资项目。高度重视内资引进工作,扩大社会投资规模,鼓励市外企业来姚投资新办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导向的绩优型和科技型重大项目。对实际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投资强度达到120万元/亩且当年实缴税费在2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或开业之日起3年内,第1年给予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30%的奖励,第2年、第3年均给予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30%的奖励。对实际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商贸服务业项目,自投产或开业之日起3年内,当年实缴税费在200万元(乡镇100万元)以上的,第1年给予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30%的奖励,第2年、第3年均给予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30%的奖励。对引进行业前100名国内知名品牌的商贸服务业项目,奖励比例提高15个百分点。
     53、积极发展总部经济。鼓励我市的民营企业优化设在国内各地的分公司、分厂的组织经营关系来发展本土总部;鼓励企业以余姚为中心优化设在国外分支机构关系来发展本土总部;鼓励以引进的国内外企业在余姚发展余姚、宁波、长三角及中国的区域总部;鼓励引进各类重点总部企业。对设在我市的重点总部企业,其实现的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增长15%以上部分,给予不低于60%额度的技改补贴、营销奖励、电子商务资助等综合补贴;增长25%以上部分,给予75%额度的综合补贴。
     鼓励企业将劳动密集型和低附加值产品的生产环节转移到市外设立生产基地,对在外地生产到本市开票销售,年销售额新增超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以上的企业(按税务提供的委外加工或收购发票额为准),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100万元。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宁波市级重点优势总部企业和优势总部基地,对获得宁波市100家重点优势总部企业和十大优势总部基地的,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54、大力培育税源型企业。对新引进的注册在余姚、生产基地等设立在市外的企业,从注册之日起3年内,当年实现地方财政贡献在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以上的,对其实现的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分别按50%、60%、70%给予奖励,并对新引进税源型企业的乡镇(街道)和经济开发区,从税源型企业注册之日起3年内,给予扣除税源型企业政策奖励资金后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5%的工作经费奖励,特殊的项目另行议定。对我市的建筑企业、房地产企业在市外从事建筑和房产项目开发,取得的营业收入回本市纳税的,该部分税收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给予50%的奖励。
     55、着力引进高端服务业。对宁波市政府确定的高端服务业产业基地的落户企业,其购建的自用办公、营业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自开业之日起,其2年内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按50%给予补贴,第3年至第5年按30%给予补贴,特殊的项目另行议定。积极引进一批国际著名品牌专卖店,吸引周边地区消费者来我市采购消费,对我市商贸企业新引进并自主经营国际著名品牌店的,2年内给予每年10万元的补助,其中买断国际著名品牌店经营权的,2年内给予每年30万元的补助。对总部授权的国际著名品牌(连锁)店在姚落户租房自营的,2年内按经营者每年房租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国际著名品牌目录及授权关系认定办法由市贸易局另行制订。
     56、加大重点产业投资项目用地支持力度。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重点产业投资项目供地奖励,具体按余党办〔2010〕43号文件执行。
     57、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经费保障。市政府设立400万元招商引资专项工作经费,专项用于制作招商资料、招商地图,建立招商项目信息库,进行招商宣传,参加境外“宁波周”和组织境内外专题小分队招商活动,以及到外地开展驻点和委托招商。
     58、积极鼓励中介机构招商和企业招商。积极探索专业中介机构招商新路子,凡由境内外专业性招商机构引荐的总投资在1000万元或15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不包括房地产项目和增资扩股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引进项目资金到位时奖励一半,项目投产时奖励另一半。积极鼓励企业开展招商活动,对利用客户渠道帮助其他单位引进外资的企业经营者,按照对中介机构招商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上述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项目(企业)的受益乡镇(街道)或经济开发区各按50%承担。
     59、加强现有企业的服务与管理。积极创造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对区域内出现已注册的内外资企业减资情况的,抵扣企业所在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当年度的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对区域内出现年产值5000万元以上企业(除淘汰落后产能及实现产业梯度转移外)整体外流到市外和年度税源流失到市外在50万元以上的,在年度招商引资考核评优中,对企业所在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予以扣分。
     60、建立健全招商引资激励制度。对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当年新引进的外资项目,在完成考核指标的前提下,按实到外资每100万美元奖励1万元。对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有招商引资任务的市直有关部门,开展招商引资先进奖综合评比,设金奖1名、银奖3名、铜奖5名(内外资综合奖),完不成考核目标的不能参评;在服务招商引资工作成绩显著的市直部门中,根据综合评比,评选出若干名招商引资服务优胜奖;对当年招商引资总量列全市前茅、引进现代服务业占比列全市第一、实到内外资增幅列全市第一或在引进重大投资项目(世界500强、中国500强、知名中央企业)中工作业绩突出,但综合考评未能获奖的单位,评比出若干名招商引资特别奖。对引进的内资房地产投资项目,考核评比时按其注册资金数额计算,外资房地产投资项目按实到外资额计算。在全市招商引资工作业绩突出的个人中,评选出招商引资先进个人若干名。对上述获奖单位和个人,年终由市委、市政府统一表彰并给予一定奖励。加强招商队伍建设,对招商引资工作成绩突出的干部,优先予以使用。对业绩突出的招商人员,可优先招录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体按市人事局有关文件执行。
     九、不断强化节能减排工作
市财政安排1500万元专项资金。
     61、鼓励实施节能降耗。对列入市节能降耗重点研发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项目,给予10万元(含)以内的研发经费补助;对当年列入《宁波市节能技术(产品)导向目录》推荐企业的,给予5万元(含)以内的补助。对节能效率20%以上的节能产品且符合宁波及以上节能产品导向目录,年销售在500万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含)以内的补助。对通过改造并认定且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的各类节能项目,年综合节能量达到100吨(含)标准煤或节电量达到15万千瓦时(含)以上,每节约1吨标准煤奖励300元,年节水量达到4万吨(含)以上的项目,每节水1000吨奖励400元,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按国家要求淘汰的落后变压器,按新变压器购置价的10%以内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企业按规定配置能源计量工具并定期检定的,按购置价的10%以内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支持太阳能发电,对太阳能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给予不超过15元/瓦的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节能应用项目,在取得实际节能降耗效益后,被评定为余姚市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的,按项目实际设备技术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其中补助资金的50%给予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机构,补助资金的50%给予节能应用单位,单个机构或单位当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对当年度新购置的节能监测设备给予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组织有资质的检测服务机构开展对年耗电1000万千瓦时以上企业电平衡测试工作,经审核验收达标,每家企业补助6万元(含)以内。委托有能评资质的本地服务机构开展对年耗能500吨标准煤(以2010年等价值口径统计)以上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审计,每家企业达标后支付服务费3万元(含)以内。大力推广应用节能产品,政府应优先采购本地企业生产的节能产品。
     62、积极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乡镇(街道)和企业开展工业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当年被评为市级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单位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每年在工业功能区、块状经济区内选择1—2个项目实施工业循环经济试点,对完成规划、试点验收且投入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循环经济项目一次性给予8%的补助,当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列入我市重点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及新型资源综合利用的项目,设备技术投入在5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实际设备技术投资8%补助,当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一次性给予4万元的清洁生产审核费用补助;对列入宁波市清洁生产试点并通过验收的企业,每家补助5万元。新获得省级以上绿色企业等荣誉称号的企业,每家补助10万元。
     63、加快淘汰落后产能。鼓励“五小”企业(小熔炼、小电镀酸洗、小印染、小化工、小再生塑料加工)转型发展,对列入关停的“五小”企业,按时完成关停任务并经市经济发展局、市环保局、当地乡镇(街道)验收通过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0%—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已关停的“五小”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原有土地、厂房转型生产的,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对企业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64、强化节能考核奖励。对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按万元产值综合能耗考核,在较上年降低8%以上的部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奖励0.5万元。最高奖励为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不超过6万元(含),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不超过3万元(含)。对获得宁波市级以上节能先进单位的给予5万元奖励。新墙材、散装水泥与建筑节能补助办法由市经济发展局会同市财政局制订。
     65、推进减排和环境污染整治。市财政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减排和环境污染整治。对列入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建设任务,并通过环保验收的企业,按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切实提高纳管率,对企业实施排污管网建设,并接入全市排污系统的项目,按其投资额的8%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全市燃煤锅炉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经市级有关部门核准,根据锅炉吨位每台补助2—8万元。对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按减排设施投资额的30%以内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重点区域(行业、企业)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示范、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生态环境保护等项目的补助,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十、其他
66、为鼓励先进,由各经济主管部门牵头,对全市企业、单位、个人分类型进行评选,对评选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委、市政府进行表彰。工业方面,开展“十大突出贡献工业企业”、“工业经济创业创新杰出人物”和“工业经济发展奖”、“节能减排工作先进奖”评选。科技方面,开展“科技进步奖”、“科技创新推动奖”和“科技进步先进单位”评选。商贸服务业方面,开展“十强商贸服务业企业”、“十佳商贸服务业经营者”和“商贸经济发展奖”评选。旅游业方面,开展“优秀旅游乡镇”、“农家乐工作先进乡镇”评选。外向型经济方面,开展“开放型经济发展奖”、“十佳进出口企业”、“十佳外商投资企业”评选。
     67、对引进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重大新兴产业投资项目以及若干家龙头企业的做大做强扶持,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对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以及其他享受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本政策的其他条款。
     68、为增强政策的操作性,各经济主管部门根据自身职责,会同市财政局制订出具体的操作办法和实施细则。本政策意见的第一部分“培育发展新兴产业”,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发展局、市科技和信息局、市招商局、工商余姚分局、市质监局、市文产办负责实施;第二部分“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由市经济发展局、市科技和信息局、工商余姚分局、市质监局、市模具协会、市建设局负责实施,其中第10—13条安排2000万元资金,第13—19条安排3000万元资金;第三部分“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由市贸易局、中国塑料城管委会负责实施;第四部分“着力打造生态旅游休闲胜地”,由市旅游局负责实施;第五部分“积极推进塑料城转型发展”,由中国塑料城管委会负责实施;第六部分“努力推动企业上市和金融业发展”,由市金融办负责实施;第七部分“全面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实施;第八部分“深入实施招商引资‘一号工程’”,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招商局、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经济发展局、市贸易局、市人事局等部门负责实施;第九部分“不断强化节能减排工作”,由市经济发展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负责实施。
     69、政策资金兑现前,必须由市财政局会同各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把关,并经分管市领导签字认定,通过公示无异议后兑现。政策兑现以意见中明确的当年度各条块的资金安排额度为限,超额度的延至下一个年度兑现。以地方财政贡献返还形式奖励的,由市、乡镇(街道)和经济开发区两级财政按现行体制结算,地方财政贡献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本市留成部分。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市级各项优惠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上级政策要求本级配套的,本市补助视同配套。享受财政补助的工业企业需开展研发创新活动,具体反映为须有R&D经费投入,并在统计报表中体现。对当年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偷税、侵权、欺骗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各项奖励和补助累计不超过该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的60%,新注册3年内的科技型企业、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及累计奖励10万元以下的企业不受此限制。
     70、本政策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余党〔2010〕3号文件同时废止。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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